既有鋼結構已建造并經過質量驗收的鋼結構,或已投人使用的鋼結構。鋼結構檢測與可靠性鑒定,應符合下列要求。
1 建(構)筑物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檢測與可靠性鑒定:
(1)改變 用 途、使用條件或使用環境;
(2)進行改造、改建或擴建;
(3)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鑒定目標使用期限,需繼續使用;
(4)遭受災害、事故損傷或損壞;
(5)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 較 嚴 重的 腐 蝕 、損傷、變形;
(6)法規規定的其他應進行檢測與可靠性鑒定的情形。
2 在下列情況下,宜進行檢測與可靠性鑒定:
(1) 對建(構)筑物進行大規模維修或裝飾裝修;
(2) 正常使用中例行檢查、維修,發現劣化損傷跡象。

當鋼結構存在下列問題時,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檢測與鑒定:
1、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振動;
2、存在疲勞問題,影響疲勞壽命 ;
3、遭受火災影響或損傷。
鋼結構可靠性鑒定對象的范圍,應按照結構系統確定,可以是整個建筑物的鋼結構,也可以是結構功能相對獨立的鋼結構部分。
在進行鋼結構可靠性鑒定時,應明確建(構)筑物的后續目標使用期。
進行鋼結構可靠性鑒定時,應調查、收集結構建造及加固改造的信息資料并進行實物復核;調查、核實、檢測結構上的作用及使用條件;調查、檢測結構的缺陷、損傷狀況;評估結構性能的劣化狀況;進行結構分析與校核。